矿灯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性能检验规范 1 范围 本检验规范规定了矿灯用锂离子蓄电池的术语和定义、安全性能要求、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 本检验规范适用于矿灯用锂离子蓄电池(以下简称电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2900.11-1988 蓄电池名词术语(eqv IEC 486:1986) ISO/IEC 导则51 安全性部分-标准中包含的方针 3 术语和定义 GB/T 2900.11-1988和ISO/IEC导则51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锂离子蓄电池 lithium-ion battery 由一个或多个单体锂离子蓄电池及附件组合而成,并且可以作为电源使用的组合体。包括外壳、极端并且可能含有电子保护装置。 3.2 充电限制电压 limited charge voltage 按制造商规定,电池由恒流充电转入恒压充电时的电压值。 3.3 终止电压 final voltage 规定放电终止时电池的负载电压,其值由制造商规定。 3.4 泄漏 leakage 可见的液体电解质的漏出。 3.5 泄气 venting 电池中内部压力增加时,气体通过预先设计好的防爆装置释放出来。 3.6 破裂 rupture 由于内部或外部因素引起电池壳体的机械损伤,导致内部物质暴露或溢出,但没有喷出。 3.7 起火 fire 电池有可见火焰。
3.8 爆炸 explosion 电池的外壳猛烈破裂导致主要成分抛射出来。 3.9 参考试验电流 reference test current 参考试验电流为5h率放电电流。 注: 参考试验电流用安培(A)表示,I5A=C5Ah/5h。 4 安全性能要求要求 4.1 挤压BE-6045 电池按5.2.2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 4.2 热冲击BE-101系类 电池按5.2.3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 4.3 过充电 电池按5.2.4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 4.4 强制放电 电池按5.2.5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 4.5 短路BE-1000W 电池按5.2.6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电池的外表面温度不应高于150℃。 4.6 针刺BE-9002 电池按5.2.7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电池的外表面温度不应高于150℃。 4.7 重物冲击BE-5066 电池按5.2.8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条件 除非另有规定,本标准中各项试验应在以下大气条件下进行: a)温度:15℃~35℃; b)相对湿度:45%~75%; c)大气压力:86kPa~106kPa。 5.2 安全性能 5.2.1 试验条件 下述试验是模拟电池在滥用情况下可能发生的安全性问题。 下述试验都应在有强制排风条件及防爆措施的装置内进行。除5.2.4、5.2.5外,试验前所有电池都要按规定充电,并在充电后24h以内开始进行试验。外部安装电子保护装置的电池,进行试验时应拆除保护装置。 5.2.2 挤压 将电池放置在挤压设备的两个挤压平面之间,逐渐增加压力至13kN,保持压力1min。